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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车主受伤保险公司不理赔,因为不属于“第三人”
2014年3月11日晚,周某驾驶轿车时因车辆失控碰撞上高速公路中间护栏,在周某下车电话求救期间,周某的车子被同方向由被告蔡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碰撞上,周某的轿车又将站在车旁的周某撞倒受伤。因周某的轿车在人民财保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周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保险公司不同意。周某遂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近日,姜堰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即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中,周某轿车的被保险人系周某本人,其不属于该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应当成为该车交强险的被赔偿主体。至于商业险,周某在人民财保投保商业三者险等,同样由于其非轿车的第三人,亦不应当成为该车商业三者险的被赔偿主体。故周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