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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暂行规定
为促进法官与律师保持正常的业务配合与协作关系,规范法官和律师的执法行为,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和有关法津、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法官
一、法官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对案件审判施加的影响。
二、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三、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遇有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四、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五、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六、法官不得接收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提供的各种娱乐、旅游活动;不得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七、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
律师
八、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九、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等关系,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十、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十一、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十二、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十三、律师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十四、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十五、律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庭规则,尊重法官权威,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十六、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举止文明。
处罚
十七、法官和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发现一起,查出一起,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追究党纪、政纪处理的意见。
十八、当事人,案外人发现法官或者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当地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
十九、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于法官、律师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其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本规定由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掖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