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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同居生下非婚子 男子被判支付抚养费
在酒店开房同居,非婚生子,男子赵某拒绝抚养孩子,两岁的小东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支付抚养费10多万元。10月9日,隆安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决赵某每月支付小东的抚养费400元,直至小东成年。
两年前,赵某与女友方某在南宁市某酒店开房同居。方某怀孕后,赵某给方某2000元让方某堕胎。方某收款后没有堕胎。2012年方某在医院生下儿子小东。在小东出生后的两年时间里,方某多次向赵某追讨小东的抚养费。赵某不承认小东是其亲生,不同意抚养。2014年5月,方某代理小东向法院起诉 ,要求赵某一次性支付小东18年的抚养费10多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与小东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赵某是小东的亲生父亲。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在子女成年之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小东是赵某及方某的非婚生儿子,赵某是不直接抚养小东的生父,小东尚未成年,赵某应当负担小东的抚养费。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小东要求赵某一次性支付18年的抚育费而无证据证明赵某有条件一次性给付,故小东的抚养费由赵某定期给付为宜。综合考虑小东的实际需要和赵某、方某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赵某负担小东抚养费的数额,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