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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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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江邻里纠纷致三人死亡案在柳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因邻里纠纷,柳江区百朋镇旧他屯村两家人发生冲突,致一方3人死亡、1人轻微伤,另一方5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9月7日,该起案件在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海抱、覃海甜、韦天雷、韦超矿、韦美吹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超矿、韦美吹夫妻二人在柳江区百朋镇分龙村旧他山屯村居住,其房屋与被害人韦某劝房屋相邻,双方长期存在邻里纠纷。2017年5月30日10时许,韦超矿、韦美吹在旧他山屯村口韦某劝的旧房屋处,与被害人韦某长因排水问题发生争吵。随后,韦超矿打电话给其子即被告人韦海抱、其弟即被告人韦天雷,要求二人回村处理排水问题。韦海抱回村后,找到其堂弟即被告人覃海甜前往修复被损坏的排水沟。韦海抱与覃海甜商量若发生打斗由覃海甜回家拿西瓜刀。
11时许,韦超矿、韦美吹、韦海抱、覃海甜、韦天雷与被害人韦某劝、韦某格、韦某他及韦某长在旧他山屯韦超劝旧房处发生冲突继而发生打斗。期间,韦超劝回家拿了一把长刀进行打斗,韦海抱即交代覃海甜回家拿刀,覃海甜取得三把西瓜刀后返回打斗现场,并将其中两把西瓜刀递给韦海抱,覃海甜手持一把西瓜刀紧跟韦海抱。韦海抱双手持刀,先后对正在与韦超矿和韦美吹打斗的韦某劝、韦某他进行砍击,造成韦某劝背部、手臂等部位,韦某他头部、背部等部位被砍伤,并对正在与韦天雷打斗的韦某格颈部、手臂进行砍击,造成韦某格左前臂离断。之后,韦海抱与覃海甜、韦超矿、韦天雷、韦美吹乘车逃离现场。逃离过程中,覃海甜将涉案三把西瓜刀丢弃。
被害人韦某劝、韦某他、韦某格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被害人韦某劝系锐器砍击造成全身多处损伤出血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韦某他系锐器砍击头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韦某格系锐器砍击致左前臂离断伤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韦海抱、覃海甜、韦超矿、韦天雷、韦美吹及韦某长因打斗所致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同日,五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海抱未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持刀具连续砍击韦某劝、韦某他、韦某格头部、颈部等要害部位及背部、手臂等重要部位;被告人覃海甜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提供刀具并积极参与打斗;被告人韦海抱、覃海甜行为造成三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特别严重后果,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超矿、韦天雷、韦美吹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积极参与打斗,造成三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犯罪后投案,覃海甜、韦天雷、韦美吹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韦海抱、韦超矿虽然在庭前能如实供述,但在庭审对部分事实进行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本案由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一方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五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余万元。法庭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了合并审理。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五名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均表示认罪、悔罪,并向被害人亲属道歉,表示将竭尽所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
本案系柳州近年来因邻里纠纷引发导致死亡人数较多的命案,由于案发视频流传网络、朋友圈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被告人、被害人双方亲属及部分群众共数十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