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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小三”40万 妻子起诉要求返还

丈夫赠与“小三”40余万元后被妻子发现,妻子将丈夫与“小三”双双告上法庭,请求返还财产。近日攸县法院网岭法庭成功调解了该起撤销赠与纠纷案。

    2014年3月,原告张梅(化名)无意间发现其丈夫王林(化名)与被告阿丽(化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通过调取丈夫的银行流水得知从2012年4月开始到2014年7月止丈夫王林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赠送给阿丽人民币共计40余万元。张梅认为丈夫赠送给阿丽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王林在张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站在公正和充分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阿丽返还原告张梅人民币20万元,原告张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认为,《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2款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对重大共同财产的处理须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而擅自处分。本案中王林赠送财产给阿丽的行为就构成擅自处分,其行为侵害了妻子一方对财产的支配权,因此该赠与行为部分无效,且无论是根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还是擅自处分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规则,阿丽都需返还该部分财产。

作者:向利荣 张玲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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