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前妻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否认亲子关系

近日,攸县法院网岭法庭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一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在男方提供充足证据,女方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依法判决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女方赔偿男方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9年5月,原告洪甲(男)与被告江某(女)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直到2013年2月,江某才生育一子洪乙。后因性格不合,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洪甲为争取小孩抚养权,同意给予江某适当经济补偿并独自承担抚养费。2014年年底,江某私自将洪乙接走抚养并拒绝洪甲接回,双方由此酿成纠纷。后江某道出实情,洪乙并非洪甲所生,系其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所养。洪甲在收集了自己不能生育的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据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与洪乙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前妻江某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诉讼过程中,江某未提供相反证据却又不同意配合做亲子鉴定。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江某未提供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据此,攸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洪甲与洪乙之间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判令被告江某赔偿原告洪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作者:黄谭武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