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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一学生遭绊脚磕断门牙 五年后起诉赔偿获支持
近日,攸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学生与侵权人、教育机构的责任纠纷案件。经法院判决,遭绊脚磕掉门牙五年后的原告蔡某某拿到了自己的赔偿款。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蔡某原系被告某某小学的学生。2008年5月20日下午,原被告等学生均在教室内午休。期间蔡某某走到蔡某跟前时,被蔡某的脚绊住后摔了一跤,致使其上前两颗门牙被摔断。第二天原告到医院就诊,医院认定为牙齿断裂,并开具了一些消炎药物。 2013年4月15日,原告的牙齿变黑并脱落,经医院确诊,确认原告牙病恶化系原摔跤磕断所致,且需进行义齿修复治疗,保守估计治疗费用近2万元。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治疗费用。二被告均辩称: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而原告受伤后至今已有5年,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于2008年受伤,但当时其伤害不明显,伤情也未曾被发现;且原告当时只有9岁,处于生长发育阶段,该伤害的后果对其具有不可预见性。原告的伤害到2013年4月15日经医院确诊后才被发现,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故该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3年4月15日起算,该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受伤五年后依然能够再要求赔偿损失。
作者:彭飞燕 苏湘慧 谭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