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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无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仍裁判承担责任

近日,炎陵县法院审理判决的原告黄某某、邹某伟、邹某珍、邹某妹、邹某兰、黎某某与被告黄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株洲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2年8月12日,被告黄周某驾驶农用车承运受害者邹某家毛竹由下村乡黄茅垅村向田心村方向行驶,邹某随同并紧跟车辆步行,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右侧翻,邹某当场被车辆和毛竹挤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日,经炎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水口派出所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安葬协议。12月14日,炎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证明》载明: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查明三轮车侧翻的原因系路面坑洼不平、毛竹超长等。被告仅支付5万元后拒绝赔付。故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6992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黄周某严重超载行驶,且对路面观察不周,对超载行为未进行制止,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明知车辆已超载,仍然随车步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亦有过错,可减轻被告的责任。被告黄周某作为农用三轮车的所有人,依法负有缴纳强险法定义务,但其未依法投保,故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11万元)予以赔偿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事故责任赔偿责任。作者: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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