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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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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虽真实,但法院不再受理

近日,本院在受理谢某诉王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尽管谢某持有的欠条是真实的,但法院对谢某的诉请裁定不予受理。

    2012年,王某欠谢某4万元,双方经法院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了调解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因王某未履行债务,谢某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向谢某出具一张3万元的欠条,承诺年底给付。2015年,因王某未给付,谢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因该案已经法院处理,不能再起诉,故裁定驳回谢某起诉。

    法官提示:根据新的民诉法解释第467、4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同时,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即:要受2年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故本案谢某应在王某应履行的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不是再次起诉至法院。  

文章出处: 雁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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