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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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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坐网约车出事故死亡 法院判决平台担责

时间:2018-12-10  【转载】

  滴滴司机接4名乘客从连江前往福州,在查看手机导航而追尾前车,致乘客1死3伤。作为网约车平台的滴滴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连江法院审理了此案。

    今年2月25日,乘客兰某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平台APP乘坐普通客车从连江往福州,该车由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驾驶员李某亮驾驶。

    当天,李某亮驾车途经沈海高速公路,因低头查看手机导航致追尾前车,造成乘车人兰某当场死亡,另外3名乘客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亮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死者兰某的家属向连江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55628.7元。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公司没有违约或没有侵害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兰某通过手机滴滴平台APP预约快车方式,双方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兰军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共计1225834.5元(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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