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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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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来自被执行人的特殊要求
时间:2018-12-21 【转载】
吕某某与罗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陆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92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于2018年9月3日向陆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同日立案执行。法院立案后于9月6日向被执行人吕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某某向罗某某支付抚养费2800元,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
被执行人吕某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便打电话给执行法官,他表示自己愿意给抚养费,但是他有个要求,就是希望申请人来法院领取这笔抚养费,然后带小孩过来给他看看因为自从判决离婚以后,小孩跟着母亲,自己这个父亲想见都见不着。执行法官表示这个要求不在此次执行工作的范畴,如果他的探视权受到侵害,他可以走诉讼途径去解决,但是执行法官愿意打电话给申请人沟通,尽量说服申请人让被执行人吕某某见见小孩。随后执行法官便跟申请人打电话,在执行法官的极力劝说下,申请人同意让被执行人见见小孩,但是小孩不方便出远门,所以要求被执行人到小孩的外婆家去探望。被执行人也表示同意,于是双方约定了见面时间。
12月3日,在这个双方约定好的日子,阳光明媚,陆川法院派出两名执行人员和两名法警跟随被执行人前往小孩的外婆家。同时,陆川法院也做好紧急预案,防止在探视过程中出现抢小孩等突发状况。大约一个半小时以后,车子从一个村口进去,来到了一间泥屋前。申请人抱着小孩和屋里的几个人一起出来,小孩有一岁多了,吕某某一见到小孩就激动的伸手过去就要抱,小孩因为见到不熟悉的面孔便哇哇大哭,被执行人只好放弃,申请人安抚小孩,告诉小孩面前的人是爸爸,吕某某不停的摸摸小孩的手,又摸摸头,给小孩拍照,然后又跟罗某某了解孩子的近况,其乐融融,看到这一幕,同去的法院干警都被感动,心中的种种担忧也荡然无存。吕某某与罗某某相互留了对方联系方式,然后在法院干警的见证下,吕某某把抚养费给了罗某某,双方也签了字,此案在一片笑声中画上圆满句号。
被执行人吕某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便打电话给执行法官,他表示自己愿意给抚养费,但是他有个要求,就是希望申请人来法院领取这笔抚养费,然后带小孩过来给他看看因为自从判决离婚以后,小孩跟着母亲,自己这个父亲想见都见不着。执行法官表示这个要求不在此次执行工作的范畴,如果他的探视权受到侵害,他可以走诉讼途径去解决,但是执行法官愿意打电话给申请人沟通,尽量说服申请人让被执行人吕某某见见小孩。随后执行法官便跟申请人打电话,在执行法官的极力劝说下,申请人同意让被执行人见见小孩,但是小孩不方便出远门,所以要求被执行人到小孩的外婆家去探望。被执行人也表示同意,于是双方约定了见面时间。
12月3日,在这个双方约定好的日子,阳光明媚,陆川法院派出两名执行人员和两名法警跟随被执行人前往小孩的外婆家。同时,陆川法院也做好紧急预案,防止在探视过程中出现抢小孩等突发状况。大约一个半小时以后,车子从一个村口进去,来到了一间泥屋前。申请人抱着小孩和屋里的几个人一起出来,小孩有一岁多了,吕某某一见到小孩就激动的伸手过去就要抱,小孩因为见到不熟悉的面孔便哇哇大哭,被执行人只好放弃,申请人安抚小孩,告诉小孩面前的人是爸爸,吕某某不停的摸摸小孩的手,又摸摸头,给小孩拍照,然后又跟罗某某了解孩子的近况,其乐融融,看到这一幕,同去的法院干警都被感动,心中的种种担忧也荡然无存。吕某某与罗某某相互留了对方联系方式,然后在法院干警的见证下,吕某某把抚养费给了罗某某,双方也签了字,此案在一片笑声中画上圆满句号。
来源:陆川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