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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利执结一起劳动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时间:2018-12-21  【转载】

近日,被执行人华某(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的代表到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陈法官办公室缴清了拖欠申请执行人陈某的工资以及赔偿金,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得到顺利执结。

  2015年11月,陈某到华某(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每月工资1800元,2016年4月29日被口头辞退。陈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查明,在陈某工作期间,华某(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同时,该公司单方面口头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仲裁委据此裁决华某(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赔偿金给申请人陈某。仲裁裁决生效后,华某(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仍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无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阶段,经法院查询被执行华某(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房地产、车辆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发现被执行人在玉林设立了分公司,遂与其分公司负责人联系,要求其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但是玉林分公司负责人认为仲裁裁决只要求其北京的总公司承担责任,其分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办人陈法官为此多次向该分公司负责人释明,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执行作为法人的公司财产不能够执行,可以直接执行其分公司财产。

  经过陈法官多次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玉林分公司的负责人终于认识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依据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于是就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来源:玉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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