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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者火烧柜员机,责任谁来负?

时间:2018-12-21  【转载】

大家是否还记得2014年玉林市玉州区苗园路邮政储蓄银行发生的纵火案?该邮政储蓄银行就该事故的民事赔偿部分于2016年10月14日起诉到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已审理终结。

  2014年9月13日凌晨约3时10分,当事人谢某携带易燃物进入苗园路邮政储蓄银行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区,用打火机点燃易燃物后离开现场。服务区内的ATM自动取款机操作面板被引燃后,逐渐蔓延至两旁其他区域,引发火灾。据事后清点,本次火灾烧毁了自动柜员机、空调、点钞机等设备共计财产损失696201.07元。

  经查明,谢某于2009年无明显诱因出现精神异常, 2014年1月17日,其家属将谢某送到玉林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患精神分裂症,同年4月18日病情好转后出院。2014年10月22日,谢某到广东省化州市某银行柜台机放火,将柜员机烧毁。次日凌晨再到柜员机准备放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发现谢某作案动机不明,行为异常,委托相关医院进行鉴定。经鉴定谢某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2016年8月6日5点多,谢某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放火烧农村信用社的柜员机和停放在门口的汽车,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法院审理认定谢某在犯罪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已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谢某正在监狱服刑。

  另查明,谢某至今未婚也没有财产,父母均已去世,其有一个大哥叫谢某彬,还有两个姐姐。两个姐姐出嫁后,谢某与大哥谢某彬也是分开居住,很少与大哥一起生活。在庭审中,谢某也说到大哥谢某彬很少过问他的事,不怎么管他。经征求谢某意见,其同意法院指定谢某彬作为其监护人。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谢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个人财产,谢某大哥谢某彬作为其监护人,没有证据表明其对谢某已尽到监护责任,其对谢某造成原告邮政储蓄银行的上述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谢某彬赔偿财产损失696201.07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

  通过本案,法官告诫广大民众,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近亲属,应该对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和积极治疗,这既是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负责,也是作为监护人应尽的义务。
来源:玉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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