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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作案,接连失窃的面包车

时间:2018-12-21  【转载】

 11月8日上午,兴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11日1时许,欲出去找点钱花的被告人庞某伙同一个外号“黑鬼”的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万能钥匙将停放在石南镇七团村塘格自然村东华寺门口地坪处的一辆五菱面包车盗走。得手后,庞某将准备好的假车牌换到被盗车上并迅速开走。

  2017年10月14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庞某、郑某与张某相约“兜风”伺机偷车。开到北流市城西二路处时,见位置偏僻、行人稀少,便用准备好的万能钥匙和假车牌,故技重施,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五菱面包车盗走。

  2017年11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庞某、张某与梁某相约出去“逛逛”,用同种方法,在玉林市玉州区亨通街工业品小学门口对面,盗窃得五菱面包车一辆。

  2017年10月,被告人庞某、张某将庞某从梧州购买的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五菱面包车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禤某。经查,该车是被害人梁某某于2017年10月1日停放在玉州区人民东路富林双泉小区门前对面停车位被盗的五菱宏光面包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某、张某、郑某、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庞某、张某、郑某、梁某的刑事责任;且庞某、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而予以买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求庞某、张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张某、郑某、梁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庞某、张某共同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庞某、张某、郑某、梁某均起主要作用,应当以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庞某、张某、郑某、梁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进行了最后陈述。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兴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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