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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青年在沐足中心失足坠落电梯井致死

时间:2019-01-11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任惠娟 刘洁 何奎)  江门一男子梁某与朋友在KTV喝酒唱歌后又到沐足中心消费,因醉酒用脚大力踢开电梯门,最终导致电梯门打开,其坠落电梯井经抢救无效身亡。面对梁某的突然去世,家人难以接受,将沐足中心和该楼层的所有人某开发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死者梁某承担60%的主要责任,沐足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同等责任,均承担20%的次要责任。

  2017年11月1日凌晨1时许,梁某与其同事林某、覃某、冼某等人吃完夜宵后到江门某沐足中心唱歌,一直消费到凌晨4时左右。准备离开时,覃某、冼某被沐足中心的服务员叫停询问结账情况,二人遂在咨客台前与服务员核对账单,林某则在一旁等待。此时,梁某一人走到电梯门前半蹲下来大约26秒,后不知何故突然向前猛踹右边电梯门并作双手推开状,随后电梯门打开,梁某不慎进入坠落到电梯一楼。同行人员及沐足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发现梁某坠楼后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呼叫救护车。随后梁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梁某被宣告临床死亡并产生4235元医疗费。事后,按摩沐足中心支付了3万元现金给梁某的堂哥,用作梁某尸体处理费及医疗费。

  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被带往江门市公安局环市派出所进行询问。调查结果显示,四人均有喝酒,而事故发生的电梯因早前电梯轿厢一楼按钮损坏不能使用,维修工程部已自行将电梯关闭停止使用。同时,从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可见,梁某等一行四人明显处于醉酒状态,而案发电梯门前并没有设置任何安全护栏或相关的警示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梁某醉酒且用脚大力踢开电梯门,最终导致电梯门打开坠落致死的事实,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沐足中心作为涉案电梯的日常使用人,其咨客台设在电梯旁显眼位置,因其享受了宣传、引导客人的权利,其经营范围不只限于其门面,还应扩大到咨客台前的区域。沐足中心在明知电梯故障不能使用且客人消费了酒水,并且是醉酒状态的情况下,更应尽到提示和警醒的义务,但在事故发生前,其并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楼层的所有人某开发有限公司虽将涉案沐足中心所在的楼层对外出租,但其对涉案电梯仍负有管理、维修的义务,其作为涉案电梯的管理人,应在电梯故障后立即通知维保单位前来维修,且根据《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因故停用的,使用管理人应当确保停用设备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的规定,若因故停用电梯的,还应在电梯门前设置相应的安全护栏或警示牌,而不仅限于张贴维修公告,故该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息诉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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