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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收养流浪狗本属善举 管理不善伤人应担责
收养流浪狗本为爱心之举,但因管理不善导致流浪狗伤及他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被告李女士的经历便是如此。
原告张老太与被告李女士本为邻里关系,居住在本市同一个小区。2018年初的一天早晨,张老太从家中走出行至小区门口时,突然有一只大狗从身后跑来并向其扑叫。张老太年逾八旬,受到惊吓往后躲闪不及绊倒造成骨折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小区的保安闻讯后随即赶到事发现场,涉案流浪狗已逃窜,后经多方查找,小区保安在李女士家中发现该流浪狗并将其捉住。此后因张老太家人与李女士对是否承担责任及赔偿数额无法协商解决,张老太便将李女士夫妻及第三人物业公司起诉至宝鸡市金台区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6054.97元。
宝鸡市金台区法院西关法庭杨乐法官收到该案件后,第一时间查阅案卷材料,并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各方分歧过大调解无果而终。案件如期开庭,各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互不相让,两被告及第三人均认为不应承担责任。杨法官考虑到各方没有调解基础就告诉当事人等待法院判决。庭审后杨法官反复仔细、认真查看原、被告和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被告、小区保安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并结合各方的庭审陈述,最终认定:被告李女士长期固定喂养并收留肇事流浪狗,已经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对饲养流浪狗应尽到相应的管理及约束义务,其因管理不善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向原告张老太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因为该案中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李女士的丈夫同为事实饲养人,故李女士丈夫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公共区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对于已经有事实饲养人的流浪狗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当事人均服判没有上诉。
最后,通过杨法官耐心释法答疑,被告李女士主动来到法院及时向原告王老太履行了判决确定9818.97元的赔偿义务,至此这起流浪狗引发的纠纷得到了彻底、圆满的解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