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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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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频繁借款 分手之后仍需偿还
时间:2019-03-14 【转载】
近日,资兴市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团队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刘某返还原告赵某借款1.85万元,刘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7年3月,赵某通过微信认识了刘某,双方微信聊天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刘某向赵某提出分手。恋爱期间,刘某以各种理由向赵某借款,赵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等渠道给了刘某共计2.2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并将赵某联系方式拉黑,无法与刘某取得联系的赵某遂诉至资兴法院,要求刘某返还2.2万元。刘某接到诉状后,以该款项不属于借款为由拒绝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刘某2018年3月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在聊天中赵某向刘某发送其向刘某微信转账记录的截图表明共借给刘某2.25万元,其中载明各项转账支出的原由,刘某在聊天记录中对购车款项及投资款项列为借款未提出异议。经综合考虑判断后,可以确认赵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经计算双方的经济往来,刘某尚欠赵某借款1.85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温馨提醒,恋爱之间维系和发展感情所发生的正常支出,如看电影、吃饭、小礼物,如小额支出不应要求返还。对于恋爱期间发生的大额消费,如购车、做生意等,应谨慎,经济往来时最好使用银行转账,以免以后产生纠纷时追悔莫及。
2017年3月,赵某通过微信认识了刘某,双方微信聊天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刘某向赵某提出分手。恋爱期间,刘某以各种理由向赵某借款,赵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等渠道给了刘某共计2.2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并将赵某联系方式拉黑,无法与刘某取得联系的赵某遂诉至资兴法院,要求刘某返还2.2万元。刘某接到诉状后,以该款项不属于借款为由拒绝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刘某2018年3月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在聊天中赵某向刘某发送其向刘某微信转账记录的截图表明共借给刘某2.25万元,其中载明各项转账支出的原由,刘某在聊天记录中对购车款项及投资款项列为借款未提出异议。经综合考虑判断后,可以确认赵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经计算双方的经济往来,刘某尚欠赵某借款1.85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温馨提醒,恋爱之间维系和发展感情所发生的正常支出,如看电影、吃饭、小礼物,如小额支出不应要求返还。对于恋爱期间发生的大额消费,如购车、做生意等,应谨慎,经济往来时最好使用银行转账,以免以后产生纠纷时追悔莫及。
来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