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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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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未用于家庭开支,妻子不知情是否要还款?
时间:2019-03-14 【转载】
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款不成,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和其妻子还款,法院会如何判决?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该类案件。
2017年5月31日,王某向李某借款6万元,并约定还款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王某向李某支付了一个月利息便再未还款。李某向王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李某及其妻子邓某偿还借款本息62400元。
经法庭审理,因李某嗜赌成性,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已于2017年6月14日离婚。且李某向王某借款之事邓某并不知情,该借款也并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因此该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邓某无偿还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王某偿还李某某借款本息共计62400元,并驳回李某要求邓某还款的诉讼请求。
【法院说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夫妻一方在借款时,有相关明确约定其借款为个人借款,或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王某向李某的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且邓某也不知该借款,该笔借款应认定为李某个人借款,虽然该笔借款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借,邓某也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2017年5月31日,王某向李某借款6万元,并约定还款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王某向李某支付了一个月利息便再未还款。李某向王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李某及其妻子邓某偿还借款本息62400元。
经法庭审理,因李某嗜赌成性,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已于2017年6月14日离婚。且李某向王某借款之事邓某并不知情,该借款也并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因此该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邓某无偿还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王某偿还李某某借款本息共计62400元,并驳回李某要求邓某还款的诉讼请求。
【法院说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夫妻一方在借款时,有相关明确约定其借款为个人借款,或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王某向李某的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且邓某也不知该借款,该笔借款应认定为李某个人借款,虽然该笔借款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借,邓某也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来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