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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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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的婚姻可以撤销吗?

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此项规定,婚姻可以撤销的原因为胁迫。胁迫通常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

  另一种是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相威胁,而使某人产生恐惧。

   胁迫婚姻不符合婚姻自由、结婚自愿的原则,因而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但胁迫婚姻并不当然无效。因为受胁迫一方在与另一方共同生活期 间,如果与另一方产生感情,并愿意与其共同生活,这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发生了变化。为此,法律规定由受胁迫的一方决定是否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

  但《婚姻法》第十一条同时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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