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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夜间行车不降速,追尾大货车车毁人亡
常言道:“车祸猛如虎”、“宁停三分,不抢一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宣传标语天天挂在显眼处,亲人的叮嘱天天耳提面命,可还是阻止不了一桩又一桩可怕车祸的发生,徒留给家人们无限的叹息和无尽的悲痛。
原告李某某和哥哥的父母早逝,平时两兄弟相依为命,互相扶持着生活。原本以为这种平静而安定的生活会不断地持续下去,但是,在2018年12月27日这一天,哥哥从其所长期务工的广东省某市驾驶摩托车回家,途径广西容县国道324线1386公里320米时,与停靠在路边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了碰撞,导致哥哥头部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接二连三地失去至亲,原告李某某悲痛不已,遂将涉案重型自卸货车司机、车主、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的哥哥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该降低行驶速度,按照操作规范观察清楚路面车辆情况,确保安全驾驶,但是其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观察清楚路面车辆情况,导致其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追尾碰到梁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的车尾左侧而发生交通事故,该货车因发生故障已靠边停放在慢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分隔线上。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认定事故主要责任在于原告的哥哥,次要责任在于梁某某。 对于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由重型自卸货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保险金11万元给原告;由于被告梁某某的驾驶证尚在吊销期间,因此根据保险免责条款,不足部分金额不能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应该由侵权人梁某某承担,梁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余元给原告;陈某某作为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在明知道梁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仍然将车辆交给梁某某驾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该对本案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陈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万余元给原告。
法官有话说:索赔与赔偿只是正确使用司法资源的一种手段,而非最终目的,我们驾驶车辆在道路上的最终目的是平安出发,平安到达目的地,希望广大市民能对交通安全有一颗敬畏心,特别是夜间行车需谨慎,控速稳驾细观察,时刻提醒自己安全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