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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需冷静 妨害公务被判刑
时间:2019-10-21 【转载】
被告人林某的妻子叶某因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林某、郑某航来到福州市晋安区某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在听完民警王某的处理结果后,对快处中心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服,故在快处中心内的警务室内吵闹。后因郑某航、林某两人的行为影响到当班民警王某的正常工作,民警王某让郑某航离开警务室,郑某航就用手推王某的胸部,后郑某航伙同林某对王某进行殴打,造成王某大腿内侧皮肤挫伤30平方厘米,左手大拇指处有擦伤,经鉴定,王某大腿内侧皮肤挫伤30平方厘米,左手大拇指处擦伤,伤情属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二被告人的亲属主动向民警王某赔礼道歉,王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航、林某结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郑某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二被告人获得当事民警的谅解,并具备监管和帮教条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晋安法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郑某航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