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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侵权责任承担中的运用
【案情】 原告赵某 被告咸阳华北地热开发有限公司 2003
年11月25日,原告赵某沿咸阳市陈杨寨北生产路行走时,因被告的热水井流出的热水将路冲断,原告掉进热水中被烫伤。后原告一直在家中看病,并且于
2004年、2006年和2011年三次诉至法院,第三次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07年2月1日以后发生的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和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的费用;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 秦都区法院认为,被告的水晶流出的热水将生产路冲毁,原告在行走时掉入水中被烫伤,
被告对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85%的责任。而原告在行走时未尽注意义务,对其结果亦应承担15%的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精
神损失抚慰金和后续治疗费,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或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咸阳华北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6598.87
元、护理费948元、误工费46400元、伙食补助费42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87892元、鉴定费1700元、残疾辅助器费905元85%
的费用共计123559.2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确定责任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本
案中,被告公司的水井流出热水,而被告并没有在水井附近做以相关的提示,警示过往行人注意。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身处的环境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
是本案中,水井流出热水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而且伤者主要是被热水烫伤,而不是行走至水中摔伤或溺水。由于情况少见,行人对水井所流系热水的情况无法认知
或认知不完全是在合理解释范围内的。因此,原告承担的责任较低是有事实依据的。热水本身就有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可能性,水井中的热水随意流入路上并且未
有相关的警示,极有可能将行人烫伤,被告华北地热开发公司应当承担85%的责任。 目前为止我并没有相关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侵权纠纷
中责任双方应当承担的比例范围。在实践中,此类案件基本是由法官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自由裁量的,具体的情况和数额也大不一样。但是,如果赔偿金额巨大,此
时,法官的自由裁量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一个两个的百分点就有可能是几千元。笔者认为,对此应当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予以初步确定,以便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