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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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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再盗窃 被处徒刑“二进宫”
时间:2020-03-08 【转载】
一些人真是“好了伤疤忘了痛”,刚从监狱出来又重操“旧业”,最终又把自己送回了监狱。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曾于2019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刚从监狱出来不久,蔡某就耐不住寂寞又干起了盗窃的勾当,先后多次通过徒手掰电动车或摩托车坐垫的方式盗窃他人坐垫储物箱内的财物,共计盗得现金9000余元、手机、银行卡若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蔡某在数日内多次实施盗窃,盗窃财物价值数额达9000元以上,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蔡某曾经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