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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北流两男子抢劫醉酒女子400元获刑

时间:2020-03-28  【转载】

2019年5月15日6时54分,被害人向女士向北流市公安局陵城派出所报案称,其于当日凌晨1时许在北流市某酒吧门口,被两名男子带到一出租屋对其实施了抢劫。请求出警处置。经公安民警侦查,颜某万、梁某新有重大嫌疑。2019年5月23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北流市城西一路某出租屋抓获颜某万、梁某新。经审讯,两人均对抢劫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2019年5月15日凌晨,颜某万、梁某新在北流市某酒吧饮酒,见到被害人向女士已饮醉酒,二人经商量后,梁某新将向女士带到颜某万租住在北流市城西一路的出租屋。期间,颜某万欲与向女士发生性关系,遭到向女士拒绝,颜某万持木棍殴打向女士,强迫向女士使用手机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转款给颜某万,因向女士的手机银行账户没有存款而未得逞。颜某万仍继续殴打向女士。颜某万搜查向女士的手提包,将向女士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00元取出放置在该租住房的床垫下面。至当日凌晨5时许,向女士才离开该租住房。事后,颜某万、梁某新各分得赃款200元。经北流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向女士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北流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颜某万、梁某新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颜某万、梁某新共同故意实施抢劫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颜某万积极实施暴力殴打被害人,当场劫取被害人的财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某新参与抢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颜某万、梁某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颜某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颜某万、梁某新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责令颜某万、梁某新予以退赔。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原判决定对被告人梁某新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颜某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被告人梁某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责令两被告人共同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四百元给被害人向女士。

 一审宣判后,梁某新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日前,玉林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梁某新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来源:玉林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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