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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0-04-20  【转载】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是否能立案主要是看商业秘密权利人是否遭受损失或不法侵犯人是否因其不法行为获利,且该损失或者获利是否达到一定的额度;或者行为人是否因其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严重影响。具体来说,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侵权获利或者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侵权人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是以“直接经济损失”为标准,即衡量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以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的价值为准,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2、导致权利人破产或是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即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造成其他严重的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目前法律尚没有详细列明。在司法实践中,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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