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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有风险 签订协议需谨慎
时间:2020-05-13 【转载】
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假离婚”而引起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小王(化名)的部分诉讼请求。
原告小王诉称,与被告小红(化名)于2015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两个小孩,一女一男。2019年,小红利用原告对其的顺从、没有提防心理,以“办理假离婚购房”为由,欺骗原告与其协议结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将儿子的抚养权归了被告小红。离婚登记后不久,被告小红就与他人进行了结婚登记,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小红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变更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小红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于签订协议当天办理离婚登记,故该协议已生效,两人均应依协议约定履行,同时,原告小王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小红存在不利抚养小孩的因素或能力,于是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最终,原告小王表示服判,将不上诉。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离婚手续仅须男女双方自愿即可,婚姻登记机关无须审查男女双方是否感情破裂,也无须考虑办理离婚登记的理由。因此,办了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法律上并无“假离婚”一说。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就必须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履行,不能以“假离婚”为由不履行离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