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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三年间强行索要“过路费”16万元

时间:2020-05-13  【转载】

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拦车堵路的方式要挟他人,强行索要车辆过路费的案件,被告人李某明三年间非法获得“过路费”1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邓某生曾在宁都县梅江镇长木村经营坪湖石场。石场经营初期,被告人李某邀集其侄子李某伟(另案处理)及村里一些年纪较大的村民多次在水东工业园大门斜对面的瓦子岗路口拦路堵车,以坪湖石场运输石料的车辆进出的路是他家以前的田修的为由,强行向邓某生索要“过路费”。邓某生为了石场能正常经营,被逼无奈答应在石场经营期间支付车辆过路费。2013年至2016年,邓米生共支付给李某明“过路费”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拦车堵路的方式要挟他人,强行索要车辆过路费,其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决李某明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李某明向被害人邓某生退赔人民币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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