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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猪霸”案一漏犯进行宣判

时间:2020-05-13  【转载】

2020年4月29日,龙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漏犯进行了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付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3日,我国确诊首例非洲猪瘟疫情。2018年9月11日,农业农村部以农明字[2018]第33号文明确江西省为疫情省的相邻省份,暂停生猪跨省调运。2018年11月8日,江西省发生首例非洲猪瘟疫情。次日,江西省相关部门紧急召开会议严禁生猪运输出省,但仍有大量运送生猪的货车逃避检查,偷运至广东省获利。在此背景下,同案人付某俊(已判决)纠集陈某平、黄某江、付某文、彭某杰、陈某、邹某华(均已判决)、被告人付某明等人,与同案人赖某林(已判决)等人共同商量,在龙南县赣粤交界处,驾驶无牌车辆截拦猪车,以举报相要胁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进行有组织犯罪以牟取非法利益。


期间,付某俊等人的敲诈勒索行为,侵犯到了吴某金(已判决)的利益,最终吴某金选择与付某俊等人“合伙”,并共同控制了105国道赣粤交界路段。为使该组织“业务”做大,吴某金还联系购买广东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于在敲诈他人财物后能完成帮助他人非法护送运猪车过境上高速的“服务”,陈某平还在微信朋友圈发广告“包广东检疫票、耳标、上高速”宣传以扩大业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组织以付某俊为首,陈某平、赖某林为骨干成员,黄某江、付某文、彭某杰、陈某、邹某华、吴某金、赖某腾、付某明等为一般成员,付某俊纠集成员吃住一起,建立微信群,组织成员固定,共同实施多次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明在逃。2019年9月19日,龙南县公安局民警在赣州市寻乌县省界卡口将其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付某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4月8日,受疫情影响,龙南县人民法院在龙南县公安局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对付某明进行视频审理。4月29日,龙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付某明进行了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付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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