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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私自采砂 构成非法采矿罪获刑

时间:2020-05-13  【转载】

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罗某在未取得砂石开采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采砂,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1月,被告人罗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挖机师傅李某在上犹县东山镇思源学校与鹭溪客家之间的土地上进行采砂,并将所采砂石出售给田某、谭某等人。经鉴定,被告人罗香滨非法开采矿石量为3589立方米,总价格为2153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砂石开采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在法庭上能够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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