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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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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经营却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老赖”获拘役二个月
有资金入股公司经营且每年分红,却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杏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申请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芬、张某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3日终审判决,由张某芬赔偿魏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3.68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9021元,张某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张某杏及其女儿张某芬均未自觉履行赔偿义务。
2004年4月22日,魏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张某芬、张某杏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俩人下落不明。9月10日,安义法院向魏某某发放债权凭证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07年1月19日,魏某某死亡。
2013年2月,张某杏以23万元入股某公司,占股份10%,每年分红10万余元,另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工资由财务转给他人,他人再以现金方式付给张某杏。2017年2月,张某杏将所持股份转让,获得10万余元收入。
2015年12月,魏某某的妻子龚某某等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据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张某芬、张某杏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俩人下落不明,法院再次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9月15日,龚某某等人发现张某芬与其夫在安义县某小区购买了房产一套,遂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张某芬、张某杏支付赔偿款5万元,剩余款项仍未履行。
2018年9月5日,龚某某等人向法院提供了张某杏投资入股某公司从事经营的事实线索,并要求追究张某杏、张某芬的刑事责任。
2019年7月22日,安义法院将张某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安义县公安局。9月28日,安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9年11月22日,张某杏、张某芬主动找到龚某某等人,履行全部赔偿款31.32万余元,取得了龚某某等人书面谅解。
11月25日,张某杏向安义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杏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已履行全部赔偿款义务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