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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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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午间玩耍打闹受伤 学校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时间:2020-07-08  【转载】

午休期间,学生们聚集在校内嬉戏玩耍,玩耍时,不小心将同学从平台推倒摔伤,学校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校园安全事故,法院判决侵权人和学校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原告郭某、被告赖某系被告上犹某小学学生。2019年9月23日,原告郭某、被告赖某吃完午饭后返回学校校园,因学校规定的集中午休时间(13时)未到,原告郭某、被告赖某等人聚集在学校内靠近校门口的平台玩耍。12时59分左右,被告赖某将原告郭某推倒,至原告郭某从平台摔落地面致颅脑损伤等。事发后,学校老师将原告郭某送医救治。2019年9月25日,被告赖世茂通过学校老师向原告郭某支付了2000元。上犹县光明法医司法鉴定原告郭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另查明,原告郭某摔落地点为被告上犹某小学校园内临近校门道路旁的一处平台,高处与道路落差约2米。事发时,该平台边缘未设置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被告上犹某小学主张其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侵权行为发生时,原告郭某、被告赖某均系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上犹某小学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管理义务相对较高,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全程尽到充分的管理义务。因为未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欠缺,学校不仅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还应尽到管理和一定程度的保护义务,以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本案中,事发平台与平台下道路落差约2米,该环境对认知、判断、鉴别能力较差的小学学生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被告上犹某小学对此应当知晓,但该校未在平台边缘未设置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学生摔落。同时,在原告郭某、被告赖某等学生聚集在该平台玩耍时,被告上犹某小学也未对该危险行为及时告诫、排查并制止,致使原告郭某在玩耍过程中遭受被告赖某的过失伤害摔落致伤。若侵权行为发生时学校有相关人员监管或在场管理,即可避免事故的发生。综合以上因素,该院认定被告上犹某小学未对原告尽到充分的管理、注意义务,应当对原告的伤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被告上犹某小学对原告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赖某因过错侵害原告郭涛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院对被告油石小学赔偿责任的认定,确定被告赖某承担50%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赖某在事故发生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造成原告损害,应由监护人即被告赖某茂、朱某连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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