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事劳动婚姻案例>>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因证据不足 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

时间:2020-07-08  【转载】

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罗某提起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作出了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7月19日下午,原告罗某左手掌受伤,被告上犹县某电子厂经营者胡某得知后,在其电子厂的门口空坪上接到原告罗某并将原告罗某送到上犹县中医院治疗。


2019年4月8日,原告罗某向上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依法裁决原告罗某与被告上犹县某电子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在规定补充提交证据时间内未提交证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被告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原告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具有合法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证言等。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有关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因此,原、被告双方不存在上述《通知》规定的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罗某诉请其与被告上犹县某电子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罗某诉讼请求的判决。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