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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查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