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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处理违纪职工程序违法 被裁支付赔偿金
职工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否则就会因程序错误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赔偿金。
李某于2006年3月1日开始到烟台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双方于2012年2月27日续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13年2月24日上午,李某与同事张某
因工作原因发生争执并动手打架,致张某受伤住院。3月2日,该公司向全体职工发出通知公告,以“事件的主要责任在李某,打架事件在公司内外都造成了极其恶
劣影响”为由,根据公司员工就业规则的相关规定,经公司处罚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李某不服,向烟台市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
申诉,认为同为打架事件的当事人,张某只受到降级降职的处分,而自己却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处理不公平,而且,公司在处分自己的过程中涉嫌程序违法,因此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万元。
该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公司严格按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未有不妥。同时,该公司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就业规则承诺确认书签名表及部分监
控视频资料等,以证明包括李某在内的所有职工都学习、知悉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做出解除李某劳动合同决定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该公司还提供了3月
2日的会议记录一份,以及3月4日的处罚表一份,以证明公司经征求工会意见后做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
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但从该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看,3月2日,公司以打架事件作出了
对李某的处分决定,并通知到各部门及全体职工。而从公司提交的处罚表中可以看出,当时参加处罚会议的工会代表有3人,包括工会主席及另2个工会委员,但在
此处罚表上“工会代表意见”一栏只有工会主席签字“同意”,同时注明日期为“3月4日”。对此,公司辩称,该处罚表是根据3月2日的会议做出的,因为当天
开会一整天没有时间做出书面决定,该决定形成时间应为3月2日。但没有提供其他关联证据予以证明。综上,该公司在作出解除李某劳动合同决定的程序上错误有
二:一是从时间上,作出处理决定在先,征求工会意见在后;二是尽管有3名工会代表参加了处罚会议,但仅有工会主席一人签字,不能有效代表整个工会组织的意
见,同时该公司没有提供以工会组织名义就处理李某决定的回复意见的证据。因此,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
根据李某已在该公司工作7年、月工资5000元的事实,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