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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非法使用童工 付出高额代价

莒县某手提包加工厂是个体工商户。2011年9月,1996年10月18日出生的崔某到手提包加工厂工作。同年12月5 日,崔某在工作时受伤,手提包加工厂为崔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近6万元。2012年12月24日,经日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崔某的伤残程度为 7级。崔某向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3年4月8日裁决手提包加工厂向崔某支付赔偿金共159272.89元。手提包加工厂于 4月19日向当地法院起诉,认为崔某自愿到手提包加工厂工作,擅自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劳动时受到伤害,不应支付159272.89元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手提包加工厂作为用人单位,有对员工的年龄进行审查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崔某 到手提包加工厂工作时未满16周岁,手提包加工厂的行为属于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应当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崔某支付一次性 赔偿金和其他赔偿。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5条的规定,手提包加工厂应当向崔某支付相当于山东省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倍的一 次性赔偿金。2011年度山东省职工平均工资为37618元,该一次性赔偿金为150472元。另外,手提包加工厂还应赔偿崔某治疗期间的生活费、伙食补 助费、交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其他损失。法院判决手提包加工厂赔偿崔某损失共计159272.89元。
    在此,提醒广大用工单位,一定要对前来求职人员的年龄进行严格、仔细的审查,不能违法使用童工,如果审查不严,非法使用童工,将会付出高额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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