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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雇员干活第一天就受伤 雇主依法应当赔偿
五莲县某乡镇医院需修门诊楼的楼顶水池,乡村医生申某叫上迟某一起干活。谁料干活的第一天,迟某在拽铁皮箱子的绳子过程中受伤,造成颅脑损伤,光住院费就花了5万多元,后来,因损失赔偿问题,迟某将医院和申某告上法庭,某医院和申某各讲各的理,都不同意赔。
五莲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
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迟某和申某共同为医院门诊楼楼顶修水池,与医院形成临时雇佣关系。医院应承担雇主责任,
对迟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迟某本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有过错,应适当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某医院对迟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
任,赔偿迟某各项合理损失共计7万余元。
某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5月30日,日照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