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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要如何收集
物证的收集,是指执法人员或者律师发现、提取、固定、保管和保全物证的专门活动。它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物证收集应当遵守客观、细致、及时、依靠群众和善于运用科技手段的原则。
物证的收集、调查是一项十分严肃的诉讼活动,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集、调查物证的方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勘验、检查。
勘验是司法人员在诉讼的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查看和检验,以发现、收集、核实证据的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一107条规定了侦查人员勘验现场的程序和方法。
检查是执法人员检查人身或者在特定场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检查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如检查人员不能少于两人,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人员必须出示证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侦查人员可以依法强制检查,检查要制作检查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等等。
2、搜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但是,由于搜查是一种极为严肃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利益,特别是刑事诉讼中的搜查,涉及到人权保障的问题,因此,一要严格控制适用,二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特别要严格批准程序,搜查时要依法制作笔录,搜查中的扣押要开列清单,等等。
3、扣押。
扣押通常是结合勘验、检查、搜查等同时进行,它是执法机关依法暂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
物证的扣押,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协助执法中,扣押通常只是一种执行措施。
由于刑事诉讼中的扣押,关系到公民的物权问题,因此,必须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特别是对于扣押的各种物品,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一旦查明与案件无关,必须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
4、提供与调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凡是隐匿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