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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借条签字需谨慎 三思后行避麻烦

时间:2021-11-22  【转载】

被告魏某甲曾从车某处借款12万元。车某与原告曹某有一笔债务纠纷,车某未能及时归还,车某遂将被告魏某甲所欠的债权转给了原告曹某。债权转让时被告魏某甲为原告曹某出具了借条,被告魏某甲之子魏某乙在借款人处签字摁印、被告陈某在担保人处签字摁印。同日,被告魏某甲又为原告曹某出具借款担保协议,被告魏某乙在承诺人处签字摁印。

  审理过程中,魏某甲对借款本息数额及偿还情况均予认可,但魏某乙和陈某均辩称,这笔钱是魏某甲所借,其二人只是出具借条时在场,签个名字而已,并没有使用这笔借款。

  原告曹某与被告魏某甲、魏某乙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魏某甲、魏某乙应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某作为担保人应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分别在借条的借款人、担保人处署名、摁印,该行为可以认定为在借款行为中表明了身份,自愿签署的借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一个小小的签名关系到责任承担与否,应当谨慎对待。无论是向他人借款,还是借款给他人,书写借条内容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签名者应明确注明身份,切不可随意给人出具借条,或者随意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借条签字需谨慎,三思后行避麻烦。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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