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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责任划定

时间:2021-12-19  【转载】

 一、一方当事人有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追尾的;2. 变更车道或越线行驶的;3.倒车、溜后的;4.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5.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6.逆向行驶的;7.不按规定超车的;8.不按规定掉头的;9.开关车门的;10.碰撞正常停放车辆的;11.其它应负全部责任的情形。


  二、双方当事人都有上述违法行为或没有证据证实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事故责任(均有事故责任)。


  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不履行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法定义务立即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将对其交通违法行为和不按规定停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简易程序处理事故。


  二、有以下情况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移至路边,按规定做好安全警示标志后报警并等候交警处理:1.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它设施的;2.当事人未能出示有效交强险保单的;3.当事人在广东省外投保交强险的;4.当事人逃逸的;5. 机动车无号牌的;6. 机动车驾驶人未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7、机动车驾驶人饮酒的;8.有故意撞车或持假牌、假证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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