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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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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的相关知识

时间:2021-12-19  【转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1)来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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