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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时间:2022-04-08  【转载】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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