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谢岗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以案说法
业务范围
联系我们
在线留言
人才招聘
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企业位置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 【年会和临时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