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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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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检验机构的考核、监管、技术指导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相关标准,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
第五条 种子检验机构考核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的申请、受理、公示、证书打印等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要求;
(四)具备与申请检验活动相匹配的检验设备设施;
(五)具有有效运行且保证其检验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七条
申请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按附录A格式填写);
(二)满足检验能力所需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说明材料;
(三)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与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材料;
(五)检验报告2份(按附录B要求制作)。
第八条
办公场所、仪器说明材料包括场所面积、结构,仪器名称、数量、型号、功能等。
人员说明材料主要包括人员数量、姓名及接受教育程度和工作经历。
第九条
质量手册包括以下内容:
(一)种子检验机构负责人对手册发布的声明及签名;
(二)公正性声明、质量方针声明;
(三)种子检验机构概况、范围、术语定义、组织机构;
(四)资源管理、检验实施和质量管理及其支持性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