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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解除合同注意什么

时间:2022-11-04  【转载】

1、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法定解除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符合法定条件的,解除权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但因法定解除条件规定不具体,实践中操作起来较为困难,因此,建议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即约定解除的情形。

2、合同解除条件达成并不意味着合同自然解除,很多当事人均有这个的误解。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解除条件达成后,建议通过书面方式向违约方送达解除通知。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也归于消灭。

3、如果没有约定送达条款,违约方拒绝或逃避送达的,合同解除通知的送达会存在困难和瑕疵,合同将无法解除。因此,建议在约定解除的同时,应约定送达条款,如此才能避免无法送达的尴尬。

4、合同解除的行使方式,一般采用“合同解除通知书”的形式进行,按照双方约定通过当面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如果一方认为对合同解除效力有异议,可要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合法性。

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合同解除也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除。民法典施行前,对于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合同时,对于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存在争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正式确定了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合同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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