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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管辖的原则

时间:2022-11-20  【转载】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管辖的原则:

  1.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3.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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