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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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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车发生自燃 返还车辆商家赔偿
时间:2023-01-03 【转载】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 本报通讯员 徐征征 贾贝贝
刚刚买的新车,还在办理牌照就发生了自燃,责任应当如何认定?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周先生贷款从某汽车销售公司二级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汽车,汽车销售公司为其出具了购车发票。然而,就在周先生驾驶车辆到外地办理牌照事宜,途经某高速服务区停泊时,该车辆发动机舱处突然起火,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当地消防救援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认定书载明“起火部位位于汽车发动机舱内电瓶处”,起火原因为“电瓶处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随后,周先生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为案由先后两次向密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其购车损失款等。第一次诉讼经法院判决解决了部分争议,但剩余贷款本息损失7万余元未处理。第二次诉讼中,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周先生购车损失款7万余元,周先生将车辆返还。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失的,如何求偿法律有规定。民法典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此外,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