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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时间:2023-02-03  【转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是指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或者大面积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事件,包括: (一)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 (二)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的; (三)新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 (四)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0.1万公顷以上的。

第四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分为一级和二级。 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为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以外的其他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为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第五条 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由国家林业局确认;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属于从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当经过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鉴定。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制定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的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是: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及其工作职责、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辖区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实施方案。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人员; (二)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和程序; (三)林业有害生物控制和防治措施; (四)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物质保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试验室、林木种苗及木材除害设施、物资储备仓库、通讯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好药剂、器械等有关物资的储备。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救灾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开展技术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技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应当及时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综合分析测报数据,提出防治方案。 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档案,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变化情况。 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护林员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与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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