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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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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五条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第七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二)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三)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四)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八条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及第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九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