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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结婚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时间:2023-02-25  【转载】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婚姻无效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的亲生母亲与被告杨某的亲生母亲系亲姐妹关系,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系表姐弟。原、被告于2009年恋爱,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于2012年下半年在被告老家举行了婚礼。2013年7月24日,双方在湘阴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4月2日,生育大女儿,取名杨某甲。2018年12月3日,生育小女儿,取名杨某乙。庭审中,双方对小孩的抚养问题以及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系表姐弟,其双方母亲系亲姐妹关系,原、被告两人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原、被告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并在参照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小孩的抚养问题、共同财产以及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等问题一并进行了判决。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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