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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车辆追尾追出高额误工费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薛某驾车行驶至江阴市某路口时,追尾撞到前方王某汽车,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后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责任。 事发时薛某驾驶的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不存在免赔情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王某申请,江阴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王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2021年1月,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王某的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 经查,王某系韩国某公司派驻在中国的高级工程师,与韩国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每月工资高达4500美元。事故发生后,韩国某公司于2020年4月足额发放了王某2019年10月份的工资,合同期内的2019年11月份、12月份以及2020年1月份的工资均未发放。因此王某主张的误工费标准为4500美元/月。 裁判结果 一、王某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124887.45元,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5212.45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675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保险公司已将款项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的误工费如何计算。为证明误工费主张,原告提出应按照王某在韩国公司的工资标准计算,保险公司则抗辩不同意按照王某在韩国公司的工资标准计算,标准太高,双方为误工费争议很大。 后本案根据王某合同期内未发放工资的情况,以及王某受伤后实际无法工作的情形,法院依法酌定王某的误工费为11万余元。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随意变道、停车等一些容易引起交通事故的行为千万不能做;开车时尽可能地与前后车保证相对安全的距离,从而留给自己足够的反应时间。开车时更不能一心二用,绝大部分追尾事故其实都是可避免的,而往往是驾驶员一个“开小差”就导致了事故发生。这样一个小碰擦、小追尾,有可能还会让我们付出巨大的代价。 【援引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一款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第二款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第一款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认赔偿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